(1)对实施型式试验监管的出口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2)对出口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
(3)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出口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在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前,原则实施批批检验。
(4)型式试验合格后,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报检时必须提供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对于没有抽到的出口批次,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检验报告或合格声明,在确认合格的条件下,出具放行通关单(仅限于国外不要证书的情况)。
(5)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是确定出口产品检验方式的必要文件,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水平实行分类管理,以方便企业出口。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