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主动对辖区内所有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对出口工业产品进行分级。在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基础上,对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2)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具体内容,对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同时根据对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降类并调整其监管方式。
(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
(5)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