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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有几种?

2011-07-05 15:37: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1.对外使用的15种质量技术监督处罚文书

   (1)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技术机构或其他单位就委托检验(检定)(鉴定)事项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

   (3)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执法检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检查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监督抽查、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检定)(鉴定)等活动,主要作用是向被检查人告知检验(检定)(鉴定)结论和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异议权。

   (4)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已生效的有执行意义的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文书。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形。

   (5)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其他部门、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活动的法律文书,广泛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活动中。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对当事人给予现场行政处罚的文书。

   (7)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对涉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证据、物品、生产工具、场所等采取控制性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8)质量技术监督封(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及有关证据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强制性措施的标志性文书,粘贴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物品或场所的外表面。

    (9)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抽样单,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录抽取检验样品的活动的法律文书。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拟给予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和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法律文书,只适用于立案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1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适用于立案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12)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是质量技术监督要求当事人改正(更正)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意义和执行效力,但不是行政处罚也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

   (13)质量技术监督解除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决定书,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解除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物品或场所决定的法律文书。

   (14)涉案物品清单,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用于记录行政处罚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的法律文书,一般应与其他文书配合使用,适用于各类行政案件的涉案物品的记录。

   (15)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涉案物品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记录依法处理的涉案物品的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2.内部使用的13种质量技术监督处罚文书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封面,记录对有关案卷事项所作的说明。

    (2)卷内文件目录,是表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内部文件情况的文书。

   (3)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是记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立案审批程序中各责任人意见的文书。

   (4)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文书,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和有关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可作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5)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问询案件情况的文书,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案件,可作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笔录,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活动的法律文书,是对参加听证有关人员发言的客观记录,可作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是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审理情况的文书,适用于立案调查的一般程序案件。

   (8)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办理报批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记录对行政案件具体处理请示与处理意见的文书,广泛适用与除立案审批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办理申请事项的请批。

   (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结案报告,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具体案件进行总结的文书,每一个立案处理的案件都应当履行结案手续。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表,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办理的行政案件进行登记编号造册所使用的文书。

   (1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就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委托达成协议的文书。

   (12)质量技术监督变更(暂停)行政执法委托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受委托行使其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就原来委托的执法权事项达成变更(暂停)协议的文书。

   (1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是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用来指定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管辖权时使用的文书。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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