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二是实施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三是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2.简易程序(当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1)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场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一是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二是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理由、行政处罚依据,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三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五是当场处罚的执行;六是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机关备案。
(3)简易程序包括的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听取意见;做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
3.一般程序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三是无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2)一般程序包括的步骤
①立案。指行政机关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②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决定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③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指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赖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证据、违反的规范性文件及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告知权利还包括在决定立案调查后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某些权利,包括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对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④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指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当事人对于所告知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提出自己意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与证据,并为自己利益进行陈述和辩解的权利。
⑤审议和决定。审议即审查和评议,指案件调查终结后,由行政机关召集有关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及其处罚进行审查和评议。决定是指在评议基础上由评议人员最后确定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结论。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行政处罚规范化的一种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
⑦送达。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法定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产生处罚正式生效的结果。
4.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主要是适用于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依法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处罚后3日内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是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五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六是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必须得到执行。主要原则和制度为:
(1)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的制度;
(4)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和程序以及有关规定;
(5)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