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是对违法行为如何施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与其他处罚关系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予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作为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7)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