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为依据,严格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2)特定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活动,即处罚的对象必须是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定个人或组织,受处罚的相对人有权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3)关联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关系密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性质严重,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通过教育和惩戒违法责任人,促使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服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进而从另一方面巩固和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的效果,更有效地保证国家的产品质量安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技术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也具有技术性的特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的查处过程中,也需要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或依据技术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从而确认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轻重。只有以公正、科学的数据作为证据,才能在专业技术的基础上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客观,才能保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而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