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申请人颁发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的编号、式样、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