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是政府对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供公正性检验证明的保障体系进行监督的一项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