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冒用厂名厂址
生产销售不合格杏仁花生植物蛋白饮料案
日前,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分局根据举报,对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证,该公司正在生产销售的杏韵牌杏仁花生植物蛋白饮料库存1800件(1件×20瓶),商标:杏韵牌;产品名称:杏仁花生(植物蛋白饮料);净含量:240mL;配料:纯净水、杏仁、花生、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安赛蜜、乳化剂、食用香料;产品标准:QB/T2438-2006;生产许可证号:QS140206010114;生产日期:2011年2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产地:山西大同市;厂名: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承德市高新区产业开发区6号;制造商: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绿苑山经济开发区;营养信息:蛋白质:≥0.5,脂肪:≥1.0,碳水化合物:6.5-7.5克(上述三项指标为每100克平均值);棕榈烯酸/总脂肪酸≥0.6%。
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该规格型号的杏仁花生植物蛋白饮料进行了抽检,并委托(北京)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棕榈烯酸/总脂肪酸标准规定值为≥0.70%,而实际测定值为<0.01%,相差98.6倍;(花生酸+亚麻酸)/总脂肪酸标准规定值为≤0.25%,而实际测定值为≤1.21%,超出3.84倍;山嵛酸/总脂肪酸标准规定值为<0.05%,而实际测定值为<1.83%,超出36.5倍;该产品被判定为不符合QB/T2438-2006标准要求。根据抽样标准的要求,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规格型号的杏仁花生植物蛋白饮料进行抽检,经(北京)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第二次检验,最终判定该产品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经执法人员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后得知:造成棕榈烯酸/总脂肪酸未达标的主要原因是杏仁的含量不足;造成山嵛酸/总脂肪酸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花生超量;造成(花生酸+亚麻酸)/总脂肪酸超标的原因是加入了大豆。
经执法人员发函与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名: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厂址:承德市高新区均属冒用。
该批产品共生产1798件(两件送检),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44671元。
此案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如下处罚:
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杏仁花生植物蛋白饮料不符合标准且擅自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杏仁花生植物蛋白饮料(240mL);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7293.4元;
3、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34013元;罚没合计:1413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