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国法制监管的两种模式。
(1)由法制计量部门对已生产或销售的预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可以理解为法制计量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制造供应商已包装好的预包装商品,不论其在企业成品库、批发商、零售商的哪一环节都可以随机抽取样品,委托已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可以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2)自愿申请使用“C”标志
在新实施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并由省级法制计量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和使用“C”标志。
关于“C”标志(China的首个字母的大写)是借鉴欧盟实行“e”标志的经验而实施的一种符合性评定程序。它并不是关于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制度,也不是所谓的“包装能力检查制度”,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管理模式。从实质上看,它是由政府对包装企业计量能力的检查制度。但是,从形式上又是由企业自愿申请,并使用评审标志的符合性评定(认证)制度。
显然,增加一种管理方式将更有利于对预包装商品监管的有效性。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