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本条对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被授权的技术机构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行政部门职责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2)被授权技术机构的职责
型式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和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重点管理目录之外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热能表、粉尘测量仪和甲烷测定器(瓦斯计)9种。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