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机关,其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5)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申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只能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设在全国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而不能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分支机构提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依法行政。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