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检百科>>质检业务>>名词术语>>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有哪些内容?

2011-05-25 17:29: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对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检验检疫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检疫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检验检疫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从轻或从重处理。

    1.从轻处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阻碍案件调查,故意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选择部分或较轻的处罚种类。合并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