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海关税则》中第1~8章的商品可以签发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FORME。相关的规定如下:
(1)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方案下,同意以此格式作为享受优惠关税的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方案下,输往上述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货物,有权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主要条件如下:
①必须是目的国规定的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减让表中所规定的产品;
②必须符合由一个成员国直接运至进口成员国的直运规则,但如果由于地理方面的原因或因运输方面的要求而出现经由一个或数个非成员国的过境、转运或临时存储,也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③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3)原产地标准
输往上述成员国的货物,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①产品应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3的定义,完全原产于出口成员国;
②为履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2(b)的条款,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料、部件的价值不超过所加工获得的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加工工序是在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的产品;
③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2所列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被另一成员国用于其最终产品中,只要此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此最终产品应被视为是原产于进行最后加工工序的成员国的产品;
④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B所列特定产品规则的产品被认为是由缔约方经过了实质性改变的产品。
如果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在本格式的第八栏中填明所符合的原产地标准,以申明其货物符合优惠关税方案,第八栏的填写方式如表12-2所示。
表12-2 第八栏的填写方式
在本格式第11栏中提及的第一个国家的生产或制造的状况 在第八栏中填入
(a)完全原产于出口国的产品(见上述第(3)段①节所述) X
(b)非完全原产于出口成员国,但在该国的生产符合上述第(3)段②节的产品 单一国家原产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c)非完全原产于出口成员国,但在该国的生产符合上述第(3)段③节的产品 东盟国家原产成分累计的百分比,例如:40%
(d)满足特定产品规则条件的产品 特定产品规则
(4)每件商品都必须符合的条件。应该注意,列在同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分别符合原产地标准,特别是对于不同规格或备件的相类似的商品。
(5)货物描述:对货物的描述(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任何唛头标记)必须充分详细,以便于海关官员在实施查验时能清楚辨别该货物。
(6)《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的使用应以进口成员国为准。
(7)第十一栏中所指的“出口商”可以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
(8)官方使用栏。进口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必须在第四栏的相关方格中用“√”标明是否给予该产品享受优惠关税的待遇。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