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制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原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可作为该受惠国本国成分来对待。
采用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日本。给惠国成分规则对我国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十分有利,尤其是为我国发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提供了方便条件。实行时,只要持有我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即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但是,日本政府规定,运用给惠国成分规则时,受惠国签证机构还必须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作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附件。此外,日本还规定,对某些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分规则不适用。
欧盟从1995年1月1日起也实行了给惠国成分的规定,欧盟产的原料、零部件可作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对待。受惠国签证当局在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时应参考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流动证书”(MovementCertificate EUR.1),并在格式A第四栏中注明“ECCumulation”,以说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欧盟产的原料或零部件。
缮制普惠制原产地证格式书A,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中国出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不能出现香港、台湾、澳门及其他受惠国等名称和地址。
(2)第二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盟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时,可打上“TOORDER”。
(3)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空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HONGKONG”)。
(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申请单位不填。
(5)第五栏(项目号)。一般应填“1”。在发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别填“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6)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照实缮制,如果货物无唛头,则应填:“无唛头”(即“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缮制不下,可另加附页,打上原证书号,手签并加盖公章;或将附页附在证书背面,由签证机构加盖骑缝章。
(7)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此栏内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件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一般情况下,商品的商标、牌名、货号可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或次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结束符号下方此栏的空白处。
(8)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却是给惠国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具体填法如下:
①完全是中国原产的商品,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均填写“P”。
②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欧盟15国、瑞士、挪威、波兰和日本的,符合上述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该商品的四位数字级的HS税目号。
③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出口至加拿大的,进口成分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的,填写“F”。
④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留空。
⑤出口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的,进口成分的价值不超过商品离岸价50%的,填写“Y”,并在“Y”下方加注该商品进口成分的价值占商品离岸价的百分比。
(9)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一般填毛重即可;只有净重的,亦可按其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台”、“匹”、“打”等。
(10)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如JAN.)表示。
(11)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由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但只签发一份正本。
(12)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特殊情况下,出口至欧盟,进口国别不明确时可填“EC”或“EU”。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手签人员手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时不要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质检总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一般是在GSPFORM A证书的第四栏盖章加以证明。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