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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怎么使用?

2011-05-25 15:57: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般情况下,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产品获得认证后方能加施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时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并在检验检疫证书中记录标志编号。标志应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

   对于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对于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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