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封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实施封存和控制的措施之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出境货物封识管理工作,防止出口货物被调换、掺假作伪等,保证出口货物质量。
1.主要工作环节
施封范围的掌握、施(启)封记录、施封信息传输和封识查验。
2.工作要求
(1)施封范围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加强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力度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加施封识:
①集装箱、密闭车厢、罐装容器等封闭式装载、运输工具运输的出境货物。
②易于发生批次混乱和掺假作伪的出境货物。
③正在进行密闭熏蒸除害处理的出境货物。
④因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问题而需要监督销毁的出境货物。
⑤凭样成交出境货物的样品。
⑥高货值、高风险或经常发现问题(口岸查验货证不符)的出境货物。
(2)施(启)封记录
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封识,必须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印制和发放的封识,严禁出卖或变相出卖封识,严禁私自印制封识。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
启封:检验检疫封识的启封,由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3)施封信息传输
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查验)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检验检疫封识后,应在该批出境货物有关证书或换证凭单上注明相关内容。
(4)封识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的,口岸局应认真核查检验检疫封识的完整性,并将封识查验结果书面详实记录并签名。口岸查验中,封识完好、货证相符的,签发相关证单予以放行;发现封识损毁、假封识的和货证不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