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证单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的集中体现和最终结果。各地检验检疫检务部门在签发各种证单时要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1.主要工作环节
复审检验检疫证稿、制证、校对、签证放行。
2.工作要求
(1)复审检验检疫证稿
①根据报检的类型及检验检疫方式,认真核对每一报检编号下的各种证单资料是否齐全。
②审核检验检疫流程、证稿审核签字是否齐全。如缺资料或签字手续不全,应退回施检部门处理,并做相应记录。
③审核证稿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文字是否流畅,用语是否恰当,译文是否准确。
④审核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依据包括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检验标准,进口国技术法规和相对应的标准、贸易合同和信用证。要严格审查合同、信用证中的产品质量条款,检验的出口货物必须满足相关条款的规定。
⑤审核检验检疫结果栏对品质的证明是否按检验检疫工作要求详细叙述了检验检疫抽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评定结论4项内容。
⑥审核证稿发现差错应做记录,退回施检部门进行确认和修改,并对更改情况进行验证。
⑦确保出口证书质量。对于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检验疫记录必须由施检部门负责人签发,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出证。
⑧对于《法检目录》中涉及实验室检测项目的货物,必须凭实验室主任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发的实验室报告方可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制证
①未经检务人员复审签名的证稿,制证人员一律不予制证,退回复审人员处理。
②使用正确的证单种类,按规定格式、文本和语种缮制与证稿一致的证单,证面编排得当,美观整洁。
证书的数量、重量栏目中数字的左右应加限制符号“-”;证书的证明内容编制结束后,应在下一行中间位置打上结束符号“********”。报检人要求或需要加注证明内容以外的有关项目,应加注在证书结束符号以下的空白处或备注栏内。
③证单份数和语种要求。检验检疫证书中的必须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报检人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本的,经审批可以签发,但必须在证书备注栏内声明“本证书是XXX号证书正本的重本”。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如报检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也应予以办理。签发两个语种或多语种证书时,必须中外文合璧缮制。索赔的证书使用中英文合璧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签发。
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一正二副对外签发;一份副本作为留存备案。凭单类证单只有一正一副,正本对外签发,副本留存备查。
目前,为了节约时间和人员编制,多数检验检疫机构所复审与制证的岗位合为一个。
(3)校对
①校对人员负责证单与证稿的一致性,以及对证单种类、格式、文本、语种是否正确、证面编排是否合理美观进行审核。
②对校对合格的证单应送交授权人员签字。
(4)签证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疫合格,检务人员凭放行凭条或检验检疫证稿,经严格审核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应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方能生效。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证书(含一般原产地证书)、中外文凭单以及国外关于签证的查询;检验检疫专用印章适用于签发中文凭单以及国内关于签证的查询。带有“FORMA”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区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国内外关于普惠制和区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查询。两页或两页以上的证书,用签证印章加盖骑缝。
3.实例:进出口肉类的检验检疫签证要求
肉类产品的微生物学检验项目包括强制性进行细菌总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包括O157和O157∶H7)检验和监测性进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杆菌、弯曲杆菌等检验;肉制品还必须强制性进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根据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动物疫情状况,对可能受动物传染病原、寄生虫感染的肉类产品,必须进行相关病原和寄生虫的检测。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进境肉类产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如下处理: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使用;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3)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
此外,出境肉类签证的要求也比较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肉类产品的出厂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检测结果报告、监督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4.健康证书的签发
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或者验证工作完毕后,检查医师必须认真查验、核对检查结果并如实填入表格中,在签字栏上签字。同时进行另册登记或输入电子计算机,签发证件或者盖印章时,要有专人把关,核对无误后发放健康证明,即《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各类人员健康证件的签发要求如下:
(1)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供应从业人员体检后,体检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存档,体检合格者,签发《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受检者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予发证或签证,并限期调离现工作岗位。
(2)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及申请出境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人员体检合格后均发给《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或者《健康证明书》。凡患有检疫、监测传染病及我国禁止出入境的5种疾病之一者,一律不予签发健康证明。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患有第(1)条中的疾病者,亦不予签发健康证明书。
(3)中国籍出国人员持有外国发给的外国体检表格,要求体检并填写其表格,可予以体检并代其填写表格,但必须按“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中规定的项目检查,必要时增加检查内容,无论如何,合格者签发并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后,再填发由外国发给的外国健康体检证明表格。
(4)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归国人员体检,如发现检疫、监测传染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上级机关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