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证稿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用词准确,文字通顺,符合逻辑,并应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证稿规范拟制。
(1)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结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施检人员及时拟制证稿。
(2)证稿的拟制一定要规范,评定结论和用词一定要准确。
(3)涉及品质检验的证稿应包括抽(采)样情况、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和评定结论等4项基本内容。
(4)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标准证书的格式及内容拟制相应的证稿。
(5)没有标准证书的,可根据进口国或双边协议的要求拟制证稿。
(6)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拟制证稿(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施检人员完成证稿拟制后,部门主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证稿的正确性。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