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一般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货物放行。对于未列入上述目录的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检疫对象,按如下要求进行放行:
(1)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货物。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上述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货物。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上述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3)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上述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字样。
(4)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货物。
(5)对于美国、日本输往我国的不属于《法检目录》内的非木质包装货物,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报关单》验放货物。
(6)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要对外索赔时,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货物。
(7)对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出入境,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出入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11号)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出境许可证》验放。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和通关的特殊检验检疫对象,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此外,对于援外出口物资,要在《出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援外出口物资”。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