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对外贸易关系人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报检人报检时国外客户并没有要求提供某种检验检疫证单,而在检验检疫机构完成签证工作后才提出补充要求,因此需要申请补发证单。这种情况下也要填写《更改申请单》,阐明补发的原因,提供相关的补发依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国外客户的函电或合同、信用证等。
但是,检验检疫证单在有些情况下是无法补发的。例如,检验机构没有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检疫,而货物又已经出运,失去检验检疫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补发相关证单。
检验检疫机构发出证书后,因交接、索赔、结汇等各种需要,或报检人要求补充检验项目,或发现该批货物的其他缺陷或产生缺陷的原因等,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原证书的基础上酌情补充证书内容,对原证书的未补充或遗漏部分做进一步的说明或评定。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在补充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证书的补充证书”字样(ThisCertificate is a Supplement of the CertificateNo.×××.)。如果原发检验检疫证书不能满足需要,报检单位也可以要求出具补充证书,作为对原发证书的补充,原发证书继续有效,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申请补充证书时应当提供相关的依据,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方能办理,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报检的理由,在申请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出具补充证书,在证书上加注相应的说明。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