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的依据是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基础,是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检验依据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双边协定、协议、备忘录和相对应的标准;进口国的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出口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
经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依据的选用应确保正确性和有效性。检验依据选用如下原则:
(1)双边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2)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我国标准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5)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高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低于进口国规定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6)对合同、信用证条款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