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货物的时候,信用证是结算的一种方式,往往信用证依据贸易合同开具,但它一经开出,即独立于贸易合同,所有结汇单据均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检务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有权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所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受理报检时应严格审核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如果发现不能满足要求的地方,应提醒报检单位申请修改信用证。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证中与检验检疫证单有关的条款一般有如下几项: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一般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检验检疫证单中的收货人就是开证申请人。
(2)信用证受益人(BENIFICIARY)。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检验检疫证单中的发货人就是信用证受益人。
(3)货物描述(DESCRIPTION)。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就是检验检疫证单中的货物名称,每个字母都应当一致。有时信用证在这一项中对货物的品质要求做出详细的规定,检验检疫证单的相应内容应与这些要求一致。
(4)议付单据要求(NEGOTIATIONDOCUMENTS)。信用证中往往规定了议付的单据种类和名称,检验检疫单证的名称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5)信用证特殊附加条款(ADDITIONALCONDITIONS)。信用证的特殊要求比较广泛,有些对检验检疫证单的要求在这里进行规定。例如,要求所有单据不能出现合同号和信用证号,再如,要求所附单据注明进口许可证等。
信用证中的其他条款要求与检验检疫证单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检验检疫证单的内容应与之相适应,否则,出口商在议付时也可能因不符点而承担结汇的风险和经济上的损失。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