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如为代理报检,应填写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加盖代理报检单位公章,附委托报检单位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的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④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明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32)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3)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4)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5)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