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装船前检验的机构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11)用于展览、工程、科研等临时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
(12)转基因产品(GMO)入境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