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疫情疫病传入传出,顺利完成检验检疫任务,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对预期不能在索赔截止日期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检验检疫机构有权要求报检人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以保留索赔权。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6)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7)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报检或申报。
(8)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9)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出境前30天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