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进出口商品的免验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免验申请: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进出口商品免检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2)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率证明和初审报告、用户意见等文件。
(3)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的:①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②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③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④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2.暂准进口货物的免验
关于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检验检疫通关便利的问题,我国有专门的规定。我国于1992年加入《暂准进口的公约》,并于1998年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ATA单证册制度项下货物报检时,报检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持ATA单证办理报检手续。
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无需办理3C认证,且可以免验货物品质。但是,涉及动植物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在《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是P或Q的),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实施检疫。
3.仅用于工业用途的非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7年4月30日发出联合公告,将二氧化碳等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法检目录》,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这些商品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收取相应费用。但是,对于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仅用于工业用途的上述产品,企业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一般由收货人或发货人证明),经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直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再实施检验检疫,不收取检验检疫费。
上述124种进出口产品的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标明“用于食品加工”、“用于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报检单上申报的用途一致。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