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单位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根据检验检疫法规的要求,从事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单位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的检验检疫报检或申报手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和第34号令,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及报检员进行管理。对报检单位和报检员进行管理的目的是规范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持正常的报检和代理报检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1.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包括下列单位:(1)有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4)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企业;(5)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8)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9)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11)其他报检单位。
2.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登记注册,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或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按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4号令的规定,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内容;(2)注册资金150万元人民币以上;(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6)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5月1日起对自理报检单位统一实施凭报检员证报检制度。此前,全国的自理报检单位均进行了积极的准备,派拟从事报检工作的人员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或招聘有报检员证的人员从事报检工作。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