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法规(EC)178/2002的规定,在欧盟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通报体系。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进入欧盟的产品不安全事件,我们将及时刊发涉及中国产品出口的预警信息。本栏目信息选自欧盟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由青岛中安信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中文翻译。了解信息详情,请拨打业务咨询电话:0532-85718995,电子信箱:market@ansen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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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2011年第3周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通报信息(01.17-01.23)
日期
通报号
产品
类型
通报
类型
通报
基础
通报
国家
来源
通报原因
分销国家
/地区
采取措施/分销状况
谷物和焙烤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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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1
2011.ACD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
英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小麦面条中铝含量过高(28 mg/kg - ppm)
产品扣留/市场分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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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果、坚果制品和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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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1
2011.ACT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
法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花生酥持有的健康证书不合格(批号缺失)
产品被遣回或销毁/无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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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肉汤、酱汁和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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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2011
2011.ACH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
德国
香港
来自香港的大豆酱油中发现含有未经批准的E214-对羟基苯甲酸丁酯(34.2mg/100ml)
产品被遣回或销毁/无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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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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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1
2011.0056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报
市场上的官方监控
英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密胺碗中有甲醛迁出(4.8 mg/dm²)
英国
消费者召回/市场分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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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1
2011.0059
食品接触材料
警告通报
市场上的官方监控
法国
中国比利时
来自中国,经比利时中转的厨房用具中有初级芳香胺迁出(0.16 mg/kg-ppm)
西班牙、法国、德国
撤出市场/市场分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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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2011
2011.0070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报
市场官方监控
德国
香港
来自香港的儿童密胺杯有甲醛迁出(19.1 mg/dm²)
比利时、澳大利亚、瑞士、捷克共和国、德国、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新加坡、波兰、荷兰、纳米比亚、意大利
撤出市场/仅限在通报国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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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1
2011.0082
食品接触材料
警告通报
市场官方监控
波兰
中国
来自中国的密胺碗甲醛总迁出量太高(275.5 mg/kg -ppm)
波兰、立陶宛
产品被遣回或销毁/无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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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1
2011.ABX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不锈钢刀有铬迁出(0.4 mg/kg - ppm)
产品扣留/无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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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2011
2011.ACF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
芬兰
中国
来自中国的盛放油和醋的玻璃罐有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迁出(23%)
产品被销毁/市场分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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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混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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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1
2011.0058
饲料
警告通报
市场上的官方监控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维生素A/D3中含违禁物质氯霉素(32.6 µg/kg-ppb)
乌克兰、葡萄牙、波兰、爱尔兰、英国、西班牙、德国、澳大利亚
通知接收人/市场分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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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舒冠成李晓菲 青岛中安信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一、自2008年第1周起,“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通报系统”除保留原有的“警告通报”和“信息通报”外,新增加了“禁止入境产品通报”。
二、自2007年第15周起,“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通报系统发布的警告及信息通报”新增加了两个栏目分别是:“监控类型(Type ofControl)”和“情况(Status)”。
1.“监控类型”主要分以下几类:
(1)“边境监控-拒绝入境(Border Control-ImportRejected)”,即当进口货物被拒绝入境时,将其控制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外的边防站;
(2)“边境监控-筛选抽样(Border Control-ScreeningSample)”,即通过对边防站样品的分析而发出通报,但该类产品已经进入欧盟市场;
(3)“市场监控(MarketControl)”,即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内部市场上的官方控制;
(4)“企业自检(CompanyOwn-check)”,即根据某一企业向主管当局通报的自检结果而发出通报;
(5)“消费者投诉(ConsumerComplaint)”,即根据消费者向主管当局提出的控诉及被归入该类的食品中毒事件报告而发出通报。
2.“情况”一栏包含两层含义,即“销售情况(DistributionStatus)”和“采取的措施(Action Taken)”。
(1)“销售情况”,即在通报发布时,市场上产品的可能的销售情况。此处的“市场”是指地理学意义上的“欧盟内部市场”,即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已经上市销售,而通常情况下该产品尚未上市;
(2)“采取的措施”,即在通报发布时,通报国已经采取的措施;如果在预警通报中没有采取措施,则通常表示该产品尚未在通报国的市场上出现,但可能已经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市场上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