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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有哪些规定?

2011-04-19 11:10: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2日发布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该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各用能单位作为法规必须遵守和执行。

   用能单位是指各行业、各地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由于用能单位规模大小不同,为了便于管理,较大的用能单位下属各个单位部门又可能成为单独的用能单位。因此,将用能单位又分为重要用能单位和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又分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非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只有用能量超过规定限额的用能单位,才称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GB17167—2006国家标准仅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规定有相应的能源消耗要求。如果不属于次级用能单位的“公共”用能,在次级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的输运损失,以及个人或家庭用能等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范围。

    本标准所述的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

   一次能源是指从自然界取得,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核燃料以及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和风能等。

   二级能源也称次级能源或人工能源,是通过由一次能源加工或转换得到的能源,包括:煤气、焦炭、汽油、煤油、重油、电力、蒸汽、热水、氢能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余热、余压等。

   载能工质是指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即介质是能量的载体,如水蒸汽和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是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纳入能源计量的对象包括:

    (1)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输出用能单位(如发电厂)、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的消耗量做出了限定性的规定,如: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达到或超过以下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必须配备满足规定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煤炭、焦煤100t/年;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油40t/年;重油、渣油80t/年;煤气、天然气1×104m3/年;蒸汽、热水5000GJ/年(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水5000t/年。

   单台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达到或超过以下限定量,必须配备满足规定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如整套装备、系统、工序或工段已配备了计量器具的不再要求单独单台配备);电力100kW;煤10t/h;油0.5t/h;重油1t/h、气100m3/h;水1t/h;蒸气7MW。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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