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标准复查前的准备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①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②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③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④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2)计量标准复查申请材料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并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③《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④《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⑤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⑧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⑨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⑩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的复查考评
复查计量标准的考评通常采用书面审查判断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如果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的测量能力,或者已经连续两次采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考核的,应当安排现场考评;对于多项计量标准同时进行复查考核的,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可以采用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考评。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