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先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二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自我评价情况,组织实施必要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并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三是市场监督,经市场监督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和商品,国家局将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摘自《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