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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哪些工作措施?

2011-03-28 14:46: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工作措施包括:普查建档、日常巡查、监督抽查、企业回访、委托加工备案、添加剂使用备案、食品召回、加严检验、停产歇业申报等制度。

    1.普查建档

    (1)普查建档的目的

   普查建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状况,保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普查建档的工作,要充分依托当地政府,加强与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及辖区基层政府的信息交流,确保将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企业全部纳入建档范围。

    (2)普查建档的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督管理情况。主要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巡查信息、监督抽查信息、生产许可信息、回访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整改资料、相关图片等。

    要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企业档案信息,建立食品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3)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并参考食品卫生许可审查结论,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将食品企业分为A,B,C,D4类,实施分类建档与分类监督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食品企业的分类,可根据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管理水平等条件的变化,予以变更。

    2.日常巡查

    (1)巡查目的

   通过巡查,加强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交流,宣贯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依法督促企业建立实施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隐患,避免出现重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2)日常巡查的组织实施

   巡查基本内容包括:原料控制、生产环境卫生控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关键生产工序的控制、食品添加剂及毒性物质使用控制、产品的检测和不合格产品的控制、食品包装及产品贮藏、产品执行标准及其预包装食品标签使用等环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原则开展巡查工作。

   巡查工作应当结合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制度予以实施,不同类别的企业要有不同的巡查周期,巡查的周期不低于:A类企业每6个月巡查一次,B类企业每3个月巡查一次,C类企业每2个月巡查一次,D类企业每1个月巡查一次。

    (3)巡查发现问题的后处理

   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应当现场进行记录,填写相应巡查表格,并可拍摄照片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

   对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标准、计量、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应当对巡查中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3.回访

    (1)回访的目的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回访的目的是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各种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2)回访的组织实施

   回访包括: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对巡查等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回访的内容主要包括: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整改效果。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4.监督抽查

    (1)监督抽查的目的

   监督抽查就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对企业生产的各种食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是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监督抽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验确认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的明示标准,督促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整改,从而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

    (2)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监督抽查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验制度。

   实施监督抽查应包括确定抽查计划、制定抽查方案、抽样、检验、异议的处理与汇总、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食品监督检验工作应与日常巡查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同一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全年监督检验应基本覆盖每种产品。根据分类情况,制定不同的监督抽查频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保证每年各类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次数不少于:A类1次;B类2次;C类和D类各4次。

   食品监督检验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同时应当将将儿童食品、节日食品、地方时令特色食品等作为抽查重点。

   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委托加工备案

    (1)委托加工备案的目的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规定委托加工备案时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2)委托加工备案的组织实施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委托加工备案制度,制定委托加工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委托加工食品,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注。

    6.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遏制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劣质食品添加剂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企业应当主动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包括品种、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情况向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对企业备案资料依照相关标准进行审定。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7.召回制度

    (1)食品召回的目的

    食品召回是指企业主动或在质监部门强制监督下召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

    召回的目的是消除或降低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2)食品召回的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召回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指令性召回两种形式。实行3级召回制度。

    8.加严检验制度

    (1)加严检验的目的

   加严检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方案,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整改期间增加检验频次的一种检验方式。

    加严检验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提高持续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

    (2)加严检验的组织实施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都应实施加严检验程序。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加严检验的组织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的基本程序包括:问题的收集、企业整改、抽查、检验、解除加严检验、记录存档。

    9.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为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确保食品安全,企业应当在开业和歇业时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业包括新企业开业和歇业后再开业两种情况。

   新企业开业申报的目的是便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歇业申报的目的是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歇业后再开业的申报是防止企业歇业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满足不了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

    10.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突出监管重点,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分片划定监督点,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二是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突出监管重点,对食品加工企业实行巡查、回访、监督抽查、质量承诺和预警;三是监管重心下移,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协同监管;四是以信息化管理网络为载体,建立企业档案。要将在企业调查中发现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小企业、小作坊登记造册。通过进村、入企、入户,逐一调查摸底,做到产品、条件、质量安全等底数清楚,并实行“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对食品加工企业动态监管。

    11.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及时收集国内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评估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及危害程度,为食品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基本情况,结合监管信息,研究制定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事故处置机构,信息报告制度、调查处理要求和人员、技术、后勤保障等要求。在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现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对有证据证明导致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生产企业,要立即采取封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监督销毁等措施。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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