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一个监督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督管理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严格定义应包括食品从原料到消费者入口的所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本节所述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特指食品在工厂中从原料加工为成品的过程,涉及食品的加工方式和加工行为,食品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包装、贮藏和运输等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HJ2mm〗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加工场点。国家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相应的行政许可,方可出厂销售。企业未取得许可的,不得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