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有以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①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②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
③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④获证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⑤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⑥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⑦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⑧利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⑨获证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报告的行为。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