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有计划地对企业提交报告的审查、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抽查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的情况,年度国家、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对企业定期提交报告的审查情况,抽取一定数量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有:一是检查企业提交报告的真实性;二是实地核查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能力。检查内容一般按该产品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核查;三是查验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与企业获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内容一致;四是检查企业是否按获证产品的范围进行生产等。
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防止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随机性的监督检查,可以对所有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某个企业或者某个局部地区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目标明确,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针对性强,对打击无证生产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整治作用。
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和结果应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必要时,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