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2)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发布产品实施细则,指定技术审查机构和产品检验机构,统一核查人员资质管理、审批发证等。
(3)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务性工作,负责技术资料审查,核查人员培训注册,证书打印,技术资料档案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建立核查人员档案,组织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材料及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7)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产品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