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国家对生产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如: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对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如: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对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如: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对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如: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都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都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003年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认列入目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有86类,如加工食品、白酒都是其中的一类产品。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下放第一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36号),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建筑外窗产品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中的验配眼镜这4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发证。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轧钢辊、油锯等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2009年2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以下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泵、电焊条、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机动车制动液、电热毯、化肥(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人造板(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等7个单元)、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焊接眼面护具(面罩、焊接眼面护具)、滤光片及眼镜、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胶面防砸安全靴、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耐油防护鞋、耐酸(碱)手套、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等21个单元)、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溶解乙炔、压缩、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硫酸、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等6个单元)等12类。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