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抽查计划的确定、抽样、检验、异议的处理与汇总、抽查结果的处理(也称“后处理”)5个环节。
(1)抽查计划的确定
抽查计划的确定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确定每次监督抽查产品的品种及具体布置相关工作的过程。包括抽查计划的确定、抽查方案的审定、抽查任务的布置下达等。
(2)抽样
抽样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下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到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抽取相关样品的过程。目前,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另一种是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进行抽样。抽样时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3)检验
检验是指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方面抽取的监督抽查产品的样品,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并予以合格与否的判定的全过程。检验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严格对抽查样品的管理,并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检验结束,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要求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4)异议的处理和汇总
异议的处理和汇总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接或委托下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被检企业提出的针对检验结果的不同意见进行答复或复检等处理,并在全部检验任务完成和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对该类产品的全部抽查检验结果进行汇总总结的过程。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5)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也称后处理。是指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后处理工作包括扶优和治劣两个方面。形式上包括通报、整改、复查、处罚、回收及撤柜、产品质量分析会、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等多种方式。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