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国家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可以说,对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我国是同整个经济的发展同步进行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为适应国家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的需要,国家在一些城市成立了工业产品检验所,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又相继建立了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安全健康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施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也进一步得到国家的重视。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提出,在全国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设置全国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正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起来。198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