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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步骤和要求是什么?

2011-01-30 11:18: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全国各行业应在1990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并提出了11条要求:

   (1)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从1986年起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

    (2)教育部门要在所有新编教材中普遍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从1986年起均要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国际新闻使用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者,应以法定单位注明发表。所有再版出版物重新排版时,都要按法定计量单位进行统一修订。古籍、文学书籍不在此列。

    (4)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应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的改制:

   ①新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及其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应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②仪器仪表老产品,允许有一个生产过渡时间,但需尽早改为法定计量单位。

   ③使用中的仪器设备,应通过调整、改装,使其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不能调整改装的,在设备更新时解决。

    (6)计量基准器和计量标准器应全部满足新、旧两种计量单位检定的要求。

    (7)市场贸易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1990年年底。

    (8)农田土地面积单位“亩”的改革在适当时候统一进行。

    (9)英制单位必须限制使用。

   (10)个别科学技术领域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但必须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名称、符号相一致。

    (11)自1986年起新印制的各种票证改用法定计量单位。

   总的来讲,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习惯势力的影响,至今在一些文章、报纸以及广播、电视中,不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甚至继续使用已废除的计量单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所以,必须继续不懈努力,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才能取得圆满成功。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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