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性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地方计量法规、部门规章、计量技术范围、计量检定规程等。
2.计量行政管理体系
(1)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2)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模式
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为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行管理体制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归属国家质检总局管理,人事财务仍属当地政府管理。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下设有计量检定所(院),由局直接管理。
(3)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主要职能有以下: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修改和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和检定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商品的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3.计量技术保障体系
(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隶属国家质检总局,是社会公益型基础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是国家最高的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它承担着研究建立、维护、保存国家计量基、标准和研究相关的精密测量技术,已建立了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声学、光学、化学、放射性等领域的计量专业学科,建立了保证统一全国量值的国家基准和标准302项,形成了国家基准、标准体系的主体和核心,是全国量值传递的源头。
(2)各省、市、县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各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均下设计量检定所(院),负责本地区的量值传递工作。由于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项目、技术水平也有差距。
(3)授权计量机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商品检验和测试任务:
①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②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③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④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商品检验和测试任务。
4.计量监督方式
(1)行政执法
计量行政执法主要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封存、责令改正等措施。一般从事计量执法工作的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科或者是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2)仲裁调解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3)行政执法的要求
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必须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