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72号
关于核准安徽省霍山县福康石斛开发有限公司等
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安徽省霍山县福康石斛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就霍山石斛、霍山黄芽、清流溪鱼、永安鸡爪椒、闽笋干、龙池砚、德化白瓷、坦洋工夫、安溪铁观音、峄城石榴、青海冬虫夏草共11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
现经审查合格并予以注册登记,自公告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使用其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