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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埃及和印度尼西亚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51号公告)

2010-12-27 16:54:2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0年第151号

关于防止埃及和印度尼西亚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2010年12月8日和9日报告,埃及11月28日再次确诊1例H5N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该病例收住医院后于12月2日死亡。印度尼西亚11月14日发现1例禽流感确诊病例,目前正在接受治疗。为防止H5N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埃及和印度尼西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埃及或印度尼西亚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如实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口岸检疫人员要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的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采取医学措施。

   三、前往上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掌握禽流感的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加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要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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