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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渎职罪”为百姓餐桌上保险

2010-12-21 14:51:16 新华网

    刘 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其中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列食品安全渎职罪颇引人关注。(12月21日《扬子晚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千百

   年来,老百姓用生命与健康代价换来的警世之语。可近些年,国内先后出现的苏丹红、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树胶蜂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让百姓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了一次次食品信任危机,这其中,职能部门监管的失职甚至渎职“功不可没”。

   面对日益多样与复杂的食品,消费者不可能都有专家一样的学识和专业检测设备,除了充当小白鼠,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检验食品安全外,别无他法。相关职能部门要让老百姓不再付出代价,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萌发阶段,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就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最重要屏障。

   然而,相关职能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在遇到问题时,经常明知故犯,或因为利益冲突等原因而甘当“睁眼瞎”。要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以法律加以约束。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食品安全日益成为民众心病的当下,“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出台无疑会对相关职能部门疲软的监管加上一道紧箍,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保险。

   一个无法完全凭借道德自律和责任良知实现良性运转的社会,法律的强硬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如今国家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将食品安全管理渎职行为纳入刑法条款,虽然来得有些迟,但还是让百姓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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