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食品等产品(以下称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是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下进行的。这些年来,我国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11部法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22部相关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要“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确保食品药品安全”。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用了一整段篇幅部署“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强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并提出要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制保障、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产品质量行为的主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的第一责任。而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为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产品质量问题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确保社会产品质量安全。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在维护全社会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如下。
1.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企业法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这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明确。企业的责任义务是依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
2.地方政府负总责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因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做好对产品质量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工作,促进当地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行为和责任,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例如,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组织质量管理的教育培训;制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扶优扶强”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企业改进产品质量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时,必须把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3.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应依照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执行,并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具体的监管责任。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加强协作,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代表政府具体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摘自《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