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13日公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这个通则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根据这个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1.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3.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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