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设计,自己制造,自己安装。近日,山东省阳信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化工生产企业。
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在厂区的后侧有18台用来盛装并加热原料的保温罐,保温罐上压力表指示在0.2MPa。现场未提供出该批保温罐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设备铭牌。经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得知,该批保温罐是该公司自己买的封头、壳体、盘管等材料,由该公司聘请技术人员现场制造的,无技术资料和设备铭牌,未进行安装验收,只是在使用前自己做了气密和水压试验。
针对以上情况,阳信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文规定,对其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经过执法人员的讲解,该公司负责人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正在与质监执法人员配合,联系有制造、安装资质的单位积极进行整改。
相关链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由于该企业保温罐上压力表指示在0.2Mpa,很明显属于压力容器;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看,该企业既未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和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和取得许可的生产单位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也未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是采取“土制造”的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很显然该化工生产企业的行为属于无资质、无生产及安装许可的“自己设计,自己制造,自己安装”的违法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