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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机关党员自学制度

2010-07-06 10:57: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使党员在完成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外,能够坚持经常性自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建立和完善直属机关党建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国质检党组发〔2005〕84号)有关要求,结合质检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党员提高政治觉悟、增强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通过学习使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增强履行质检职责的本领,自觉实践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自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决定和党的基本知识,现代科学知识,与质检业务工作有关的各种业务知识,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形势以及上级党组织布置的有关学习内容。

    第四条自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增强自学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学习要与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特点,提升文化品位,内育团队精神,外树质检形象。

    第六条 学习要从质检工作的实际出发,大胆创新学习形式和方法,务求取得实效。

    第七条 每周自学时间一般不少于4小时。

    第八条 党员自学应做到:

   (一)学习有计划。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确保学习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二)学习有记录。学习使用专门的笔记本,学习笔记情况作为对党员考学、评学的重要依据。

   (三)学习有体会。党员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针对性的心得体会,交支部审阅。流动在外的党员,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支部提交学习体会。

   (四)学习有小结。党员每年对学习情况进行自我小结。小结可与党员个人年度总结结合进行。

    第九条 党组织在促进党员开展自学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指导计划。加强对党员自学活动的指导,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质检工作的实际,阶段性向党员推荐重点学习材料、书籍等。

   (二)进行学习考评。采取书面问答、网上交流、审阅体会文章等形式,对党员自学的情况进行考评。对党员的自学考评要与党员参加总局、各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情况结合起来。检查考评由各单位组织,直属机关党委适时组织抽查。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对学习优秀的党员,可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评比优秀党员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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