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主办,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办的FIDIC合同条件研讨会于在京举行。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副秘书长闫献军主持会议,电能(北京)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树昌出席会议,来自行业各单位的8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研讨会要特别邀请了FIDIC合同委员会特别顾问、DBO合同工作组主席M.Mortimer-Hawkins先生就FIDIC合同,特别是与设备监理业务相关的DBO合同在国际、国内工程承包活动的具体应用实践问题做了专题讲座、案例分析和重点答疑。
M.Mortimer-Hawkins先生首先简要介绍下FIDIC的合同条件。FIDIC最初由3个最早的成员组织在1913年发起成立,如今已经发展了世界上大约80个国家的成员代表,其中包括北京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FIDIC为业界提供一个标准的合同文本,以公平公正能力和专业精神享誉业界,大部分的国际主流金融机构都在国际竞标中强制或推荐使用FIDIC的合同条件文本。M.Mortimer-Hawkins先生简单介绍了FIDIC的一些主要出版物,他还强调,不同的合同文件适合不同的项目,一定要综合考虑风险分配、项目规模—价值、项目类型—学科和领域等基础性的考虑因素选择正确的合同文件。
随后,M.Mortimer-Hawkins先生讲解了新DBO合同的情况以及与之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DBO合同的成功实施依靠项目当事方对整个项目的长期承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一个合同中包含设计、建造、运营这些全部要素。DBO合同具有以下优点:就设计与建造活动交插重合的可能性而言,DBO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延误,使设计与施工活动更好的协调,工程周期更为合理;由于成本限制和承诺保证以及由承包商来承担其它的风险,工程价格失控的风险很小;由于承包商将负责20年的运营,承包商更愿意设计建造并运营维护成本低的可靠的设备,不仅仅是建造能够“达成目标”的设备而是在建造一个可以维持长久运作的基业。M.Mortimer-Hawkins先生还介绍了DBO合同的一些术语和修订问题。
M.Mortimer-Hawkins先生的精彩讲座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会议期间,闫献军秘书长介绍了协会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重大设备监理条例》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仍需要做大量的协调、研讨工作以推进《条例》出台;二是协会与国家教育部积极协商设备监理工程硕士学位教育工作,今年将在部分大学试点招生;三是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将于年底举办设备监理国际合作论坛,希望广大会员积极参与;四是协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正在积极与新闻总署协调,争取《设备监理》早日创刊,并欢迎广大业内人士积极投稿。闫献军秘书长表示协会将尽最大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完善设备监理制度,推动设备监理行业发展。
通过此次研讨会,广大设备监理业者对FIDIC合同条件有了一个更加系统的了解,扩大了视野,为中国设备监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起到了推动作用。
(协会政策法规国际合作部)